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82 年 12 月 01 日)
第7條
本會審查法規程序如左:
一、法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為之。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 為召集人組織小組審查之,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提全體委員會 議審查之。
法規審查,應請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