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82 年 12 月 01 日)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配置副執行秘 書一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專門委員一人、組長三人 秘 書二人、編審一人,專員二人、科員一人、書記一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 督,辦理本會業務,必要時得報請部長核准暫調若干人協助之。

前項人員,除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組長兼任外,餘由本部總員額內調 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