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9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 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二十 六人至三十二人,技正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職等;科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 人,專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 十二人至二十人,科員七十六人至九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