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7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呈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七、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

八、部長、次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