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條
民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 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

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 。

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

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

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宗教事務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

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及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