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5條
代庫銀行收受刑事保證金後,應於國庫存款收款書加蓋印章及日期,第一 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當場交具保人收執;第二聯通知聯,送法院或 檢察機關附卷;第三聯報告聯,交法院或檢察機關會計室登帳;第四聯代 存單聯,送法院或檢察機關出納室作為發款憑證;第五聯出納室留存聯, 送法院或檢察機關出納室留存;第六聯及第七聯由代庫銀行留存備用。

前項規定,於代庫銀行辦公時間外或無代庫銀行駐收之法院、檢察機關由 指定之專人辦理收受刑事保證金者,代庫銀行免於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 收據聯上加蓋印章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