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2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 分配;客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