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 102 年 08 月 01 日)
第9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 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一、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案件,被告或犯罪嫌 疑人已經拘提、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 之必要。

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 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 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 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 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六、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

七、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 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依前項適度公開或揭露事項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 ,亦不得加入個人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