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 102 年 08 月 01 日)
第8條
下列事項於案件偵查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關逮捕、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 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三、實施偵查之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 文件或物品。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名譽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 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 案件之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十、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陳述之內容或 所提出之證據。

十一、蒐證之錄影、錄音。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不公開之事項。

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供媒體 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