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 102 年 08 月 01 日)
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 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 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