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8條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 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 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