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7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 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 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