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6條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