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5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 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 得逾八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