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者,應依誠信 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亦不得無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