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0條
前二條案件於本法施行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而在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之期 間內、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或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三編第三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