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11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 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 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