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 92 年 08 月 22 日)
第7條
遠距訊問筆錄須受訊問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機關傳送至受訊問處所,經受 訊問人確認內容無誤並簽名後,由受訊問端機關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 科技設備,傳回訊問之法官、檢察官。

受訊問端機關應於訊問後一週內將訊問筆錄原本寄回訊問端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