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 92 年 08 月 22 日)
第6條
遠距訊問受訊問人應依法具結者,由受訊問人或受訊問端機關將結文以電 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訊問之法官、檢察官。

受訊問端機關應於訊問後一週內,將結文原本寄回訊問端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