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 92 年 08 月 22 日)
第5條
法官、檢察官進行遠距訊問前,應親自或授權書記官,利用遠距訊問排程 系統,於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登記使用訊問端法庭;依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方式訊問者,並應登記使用受訊問端法庭及通知受訊問人準時至受訊 問端法庭應訊。

因案情需要須緊急訊問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由訊問端機關先 行與受訊問端機關協調。

第一項排程之登記,以登記順序在前者優先選擇,如同一日登記之排程已 屆滿,該日之排程即不受理登記。

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法官、檢察官應利用該系統為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