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 92 年 08 月 2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訊問,指法官、檢察官對未到庭之證人,利用法庭與證人 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