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 92 年 08 月 22 日)
第11條
法院、檢察署應將負責前條事宜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 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法務部之資訊管理單位。該等人員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