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入所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9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