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入所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8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戒治所應詳細調查其個人之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 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 ,以建立其個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