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5條
受觀察、勒戒人應收容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但對於少年得 由少年法院 (庭) 另行指定適當處所執行。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應與其他被告或少年分別收容。

受觀察、勒戒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嚴為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