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 79 年 12 月 29 日)
第5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獲得減 刑裁判確定後再犯罪者,不得依本條例再予減刑。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