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 79 年 12 月 29 日)
第12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 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