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 77 年 04 月 20 日)
第8條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得之刑,如為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