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 77 年 04 月 20 日)
第5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

但曾因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臺灣地區解除戒嚴而減刑之罪,除叛 亂罪外,不得依本條例再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