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9條
司法警察機關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 (庭) 處理後,如續發現有關證據 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應儘速調查蒐集補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