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7條
法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少年事件,認為調查未完備 者,得於收案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 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