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6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規定不解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解 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 庭)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