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4條
司法警察機關逮捕、拘提少年,應自逮捕、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 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送請少年法院 (庭) 處理。但法官命其即時 解送者,應即解送。

前項情形,其關係人之談話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形緊急,不及蒐集調 查者,得由原承辦之司法警察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