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2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 院 (庭) 處理時,應將該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 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電話號碼, 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虞犯之事實、證據,分別詳為記載,並附具該少年 之素行調查表,連同贓證物品,隨案移送。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於其滿十八歲後,二十歲未滿前 ,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