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17條
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 電話或傳真文件,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