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10條
少年法院 (庭) 為執行同行,實施勘驗、搜索、扣押,或因執行其他職務 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司法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司法 警察機關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