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1條
少年法院 (庭)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事件與司法警察機關之聯繫, 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 務聯繫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