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98 年 03 月 05 日)
第9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事件,如未選任輔佐人,或其選任之非律師為少 年法院所不同意者,少年法院應於調查及審理程序中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 年。

少年法院依前項或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指定適當之人時,得指定法 院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輔佐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