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98 年 03 月 05 日)
第8條
少年法院之法官、書記官、通譯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之迴避,準用刑事訴 訟法有關書記官迴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