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98 年 03 月 05 日)
第47條
少年保護事件經抗告者,收容中之少年應連同卷宗及證物,一併解送抗告 法院。

抗告法院受理少年抗告事件,除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或顯無理由而應裁定駁 回外,得準用有關少年法院調查及審理之規定,並通知少年調查官再為調 查。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少年法庭對於抗告事件,除有由原裁定法院續為調查之 必要外,應自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