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98 年 03 月 05 日)
第46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為抗告之人,對於少年法院依第十九 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筆錄之事件提起 合法抗告者,原裁定法院應於七日內補行製作理由書,送達於少年及其他 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