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98 年 03 月 05 日)
第42條
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書,應於理由內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 認定應付保護處分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 對於少年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諭知保護處分及其執行方式所審酌之理 由。
四 對於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意見不採納者,其理由。
五 諭知沒收或附隨處分者,其理由。
六 適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