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98 年 03 月 05 日)
第30條
審理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理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審理程序 :

一 審理之少年法院及年月日時。

二 法官、少年調查官、書記官、通譯之姓名。

三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之姓名。

四 少年不出庭者,其事由。

五 訊問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事項。

六 少年調查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陳述之 要旨。

七 當庭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八 當庭出示之證據。

九 當庭實施之扣押或勘驗。

十 法官命令記載或關係人聲請經法官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一 最後與少年陳述之機會。

十二 裁定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 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