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98 年 03 月 05 日)
第27條
審理期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認為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之事件,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審 理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