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98 年 03 月 05 日)
第17條
同一少年同時有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二件以上事件繫屬,少年法 院依調查或審理結果,將第一款之事件裁定移送檢察官者,在少年刑事案 件處分或裁判確定前,少年法院得停止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或審理。

前項情形,少年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少年法院除認有另付保 護處分之必要者外,得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或 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以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為由,裁定諭知不付審理或不 付保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