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98 年 03 月 05 日)
第10條
選任輔佐人應以書面為之,除律師外,並應記載受選任人與少年之關係。

前項選任之輔佐人,除律師外,少年法院認為被選任人不適當時,得禁止 之。

輔佐人之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

輔佐人於審理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調查中經法官同意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