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 93 年 11 月 16 日)
第20條
前條公設辯護人成績審查不及格者,得於繼續任職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 內再檢送最近製作之辯護書類等文稿審查之。

未依本規則檢送成績審查及格人員,不得陞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