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 93 年 11 月 16 日)
第19條
初任公設辯護人試署實授成績,應就最近一年製作之辯護書類或其他相當 文稿檢取二十份,並造具任職期內承辦案件收結簡表,由所屬法院或其上 級法院層轉司法院審查。

初任公設辯護人,因書類審查而尚未取得實授資格前,於任職滿一年後, 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至年終予以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