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8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主任公設辯護人,應就曾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 人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遴任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應就曾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主任公設辯護 人二年以上或公設辯護人七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遴任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主任公設辯護人,應就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 人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遴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