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 90 年 06 月 29 日)
第9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生效前,已依修正 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檢察官或提起公訴之案件,依修正生效 後之規定處理。但案件已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